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