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餐饮垃圾处置的技术工艺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过处理的餐饮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资源化利用产品用于食品、餐饮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