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应急预案编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涉辐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完善修订应急预案,维持应急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应急演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