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编制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及危害程度分析;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分工;

(三)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物资准备;

(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措施;

(五)辐射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