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涉辐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涉辐单位应当对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救治和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