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涉辐单位直接从事放射工作的作业及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进入作业区应当配备并使用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操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