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确定的要求,进行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