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确定的要求,进行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