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放射性污染,是指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涉及核设施、铀(钍)矿,军队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