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放射性污染,是指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涉及核设施、铀(钍)矿,军队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