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涉辐单位应当保证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