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引导和规范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野生植物人工培植活动。

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人工培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培植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