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的菌类、中药材、花卉等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做到依法依规开发利用。

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统名花、珍稀濒危花卉和特有花卉野生资源的收集和保护,遏制资源破坏与流失,助力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守护“世界花园”生态名片。鼓励建立花卉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