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生长受到威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必要时应当采取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迁地保护和野外回归等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