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主任会议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体例的可行性以及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等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