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