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二十五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