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起草第二十四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