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第十四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确立立法项目,并加强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编制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