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作出规定的;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