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尚未生效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产生民事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因见义勇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按照有关规定免予交纳诉讼费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