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见义勇为条例/第三章 奖励、优抚和保障第二十八条尚未生效见义勇为人员的适龄子女需要就读幼儿园的,本市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需要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其在本市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死亡、致残人员的子女在本市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免收学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