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等应当冠以“城步苗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