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