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