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各民族互嵌式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