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农村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