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农村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