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