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县经济发展的特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发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