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县经济发展的特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发展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