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居民会议的任务:(一)制定居民公约;(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三)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四)撤换或者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五)决定涉及本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