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居民会议的任务:

(一)制定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的公益事业;

(四)撤换或者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涉及本地区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