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