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在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居民委员会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本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