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出借方应当向市或者区文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借馆藏文物的名称、价值,借用的原因、用途,借用单位的背景资料,协议书副本。经文物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借。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