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以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且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危害文物安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