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本市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范和地方标准。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