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五)无障碍厕所、厕位;(六)无障碍标志;(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