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无障碍设施设计的规范、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