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金融监管、邮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本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国家机关的对外办公场所、医院、邮局、银行、空港航站、火车站、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和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单位的营业、服务场所等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应当优先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