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