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护理等级配备规定数量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养老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入住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鼓励养老机构与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合作,探索代际互助养老模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