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

(一)特困老年人;

(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

(三)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四)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其他本市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市、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不足以收住前两款规定老年人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民办养老机构床位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