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养老机构床位设置应当以护理型床位为主。新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当占总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养老机构应当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