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效因水污染造成损害的,排污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