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的,由市或者区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