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的,由市或者区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