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本市水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定期对标准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