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的特点和水污染防治的需求,采取措施,加强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再生水利用、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