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较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因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水质恶化,不宜继续开采的,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停止或者限制开采地下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