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