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第七十七条有效本市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公安、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状况,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治理和限制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