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条有效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