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十三条有效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清洁生产水平、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