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