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3月30日